根据《院(系)党委会(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和《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党字﹝2022﹞59号文件精神,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形势下马克思主义学院议事决策规则,促进重要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校党字﹝2022﹞59号文件精神,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由院党总支会议先审核把好政治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本系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策,分工负责。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七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建立落实好日常沟通工作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两周至少沟通一次。遇重大或急办事项随时沟通。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九条 贯彻上级和学校党政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
第十条 研究制定本院年度工作要点、发展规划及重要改革措施。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本院内设机构、岗位设置、教师岗位聘任、人事安排、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考核奖惩等。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开放办学、专业设置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年度预决算、较大额度资金使用、劳酬分配、福利待遇、重大设备采购、项目建设等事项。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招生计划、就业创业、安全稳定等工作的事项。
第十五条 研究决定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研究需要向学校请示汇报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研究制定、修订完善本系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研究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和服务等常规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需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确定。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应在会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并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会议只讨论确定的议题,一般不做临时动议。
第二十条 会前酝酿。根据议题内容在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范围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充分论证;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二级教代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按规定先行召开党总支会议形成意见后,党总支书记要及时与院长及相关班子成员进行充分沟通,需要对议题内容及有关工作进行调整修订完善的,按照党总支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整修订完善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讨论。由议题提出人员介绍情况、作出说明,参会人员发表意见。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善于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不在与会人员发言前表态定调,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二十二条 进行表决。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提出决策建议,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有效。因故不能到会人员不能委托他人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涉及多个事项, 应逐项表决。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宣布表决结果,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发生较大意见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除紧急情况,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交换意见后,另行开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督办落实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明确落实到责任人、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由院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有关决定落实,按照会议要求,定期检查落实情况,责任人及时向党总支书记、院长报告。如果在执行中发现事项的决策有不妥之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在会议做出新决定前,任何个人不得对原决定做出更改或不予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要及时撰写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定,存档备查。对不同意见予以保留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与会人员缺席的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主持人应向缺席人员及时通报。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七条 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如有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八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保密纪律,不得扩散和泄露保密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重大利益关系,本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与会人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政联席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4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