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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社会科学部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15-04-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考核工作,对教师教学工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增强教师教学质量意识,激发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部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部从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  加强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组织领导
社会科学部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教学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的处级干部。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各系(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由系(院)主任(院长)任组长、教学副主任(副院长)任副组长。考核工作组负责依据本办法对本系(院)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以考核标准为准绳,加强考核工作透明度,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实绩做出切合实际的考核评价。
第五条  学校对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均需参加考核。
第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由学生评教和系(院)考核两部分组成,二者在考核结果中所占权重比例为6:4。
第七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由学校职能部门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评优、晋升、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系(院)可根据自身实际适当调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经本系(院)全体教师讨论通过后,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二章  考核结果分级标准
第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和D(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等级依据教师在被考核年内的教学工作实绩确定。
A(优秀)---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教师中,根据年度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高低遴选考核等级为“A(优秀)”者。该等级获得者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本系(院)参评教师总数的15%。
 至少主讲一门教学计划内课程,且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人均教学工作量不满学校定额的系(院)的教师须达到本系(院)教师平均工作量】;
 未出现教学事故;
 学生评教年度成绩位列本系(院)前40%;
 系(院)考核年度成绩位列本系(院)前40%。
B(良好)---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教师中,根据年度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高低遴选考核等级为“B(良好)”者。获得A、B两个等级的教师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本系(院)参评教师总数的40%。
 至少主讲一门教学计划内课程,且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人均教学工作量不满学校定额的系(院)的教师须达到该系(院)教师平均工作量);
 未出现教学事故;
 学生评教年度成绩位列本系(院)前60%;
 系(院)考核年度成绩位列本系(院)前60%。
D(不合格)---在评价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其当年度的教学业绩考核等级定为D级: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系(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出现两次(含)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出现一次(含)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
 年内两个学期学生评教成绩都位列本系(院)后5%以内,且学生对教学问题反映强烈。
C级(合格)---教学工作业绩介于B级与D级标准之间者,其当年度的教学业绩考核等级定为C级。
第三章  学生评教
第十条  学生评教是指学校组织学生按照既定的评价指标体系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的评价。学生评教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务处、学生处及各系(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教师在年内两个学期的学生评教成绩的平均值作为其年度学生评教成绩。教师年度学生评教成绩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纳入其年度教学业绩考核成绩的计算。
第十二条  教师学期学生评教成绩的确定。对于每学期的学生评教原始数据,应用教育统计方法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计算,得出每位教师在所在系(院)全体任课教师中的位次百分数并下达给各系(院)。各系(院)依据每位教师的学生评教位次百分数,按如下规定核计其学期学生评教成绩:
位列前5%(含)的,计100分;
位列前5%到前20%(含)的,计90分;
位列前20%到前35%(含)的,计85分;
位列前35%到前50%(含)的,计80分;
位列前50%到前65%(含)的,计75分;
位列前65%到前80%(含)的,计70分;
位列前80%到前95%(含)的,计65分;
位次在前95%以后且学生对教学意见反映不大的,计60分;
位次在前95%以后且学生对教学意见反映强烈的,计50分。
对于两个学期的位次都在前95%以后且学生对教学意见反映强烈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直接确定其教学业绩考核结果为“D(不合格)”。
第四章  系(院)考核
第十三条  系(院)对于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涉及教师的教学工作态度、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教研教改与教学获奖等四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参见《唐山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系(院)考核项目内容及评分标准》(附件1)。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态度
教学工作态度包括教师承担教学工作、参与教学建设、参加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与工作质量。各系(院)须针对附件1中所列此项考核内容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量
教师教学工作量依照《唐山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之规定进行计算,并于年末考核时填入《唐山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登记表》(附件2)。不同职称专任教师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定额如下表:
专业技术职务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工作量定额
(单位:标准学时) 288 288 260 230
为保障学校正常工作,学校对管理干部的教学工作量定额实行适度减免。不同岗位管理干部的减免标准如下:各教学单位正处级干部减免60%,副处级干部减免50%;机关双肩挑干部减免70%。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质量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系(院)评价由各系(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组做出。考核组负责研究制定本系(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通过听课、教学检查、学生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了解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系(院)考核组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价成绩以百分记,两个学期评价成绩的平均值作为系(院)对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年度评价成绩,按照附件1对此项的规定计入其年度教学业绩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教研教改与教学获奖
教研教改与教学获奖包括:教学研究与教改立项与结项、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教育创新高地、实验示范中心等)、教学名师奖、教学成果获奖、优秀教学奖、优秀教学管理奖、教师个人参加教学竞赛获奖、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等。考核年内获得的上述项目或奖励依照附件1对此项的规定予以计分。各系(院)也可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计分办法。
第十八条  系(院)考核按如下程序进行:
1.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年度考核在每学期期末学校组织学生评教和各系(院)进行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在年末由系(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组完成。
2.教师本人自评,填写《唐山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登记表》(附件2)、《唐山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评定表》(附件3),并报系(院)考核组。
3.系(院)考核组对教师上报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自评成绩进行审核,确定系(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成绩,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确定教师的教学业绩年度考核等级。
4.系(院)将《唐山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4)在规定时间报学校教务处,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  教师在年内某一学期因故无授课任务造成该学期无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的,其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根据另一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确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系(院)安排的教学任务者不适用本条。
第二十条  教师因病(事)假、产假、公派进修等原因造成全年无教学任务者,其年度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定为“合格”(其中公派进修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进修任务)。未经学校同意因私进修造成全年无教学任务者不适用本条。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学校制定相应的政策,对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优秀的教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做出相应处理。
1.学校对每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名单张榜公布。
2.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评定 “唐山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奖”、“唐山师范学院教学名师奖”的重要依据。
3.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院)考核工作组提出申诉。各系(院)考核工作组应认真受理教师的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教师对学生评教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诉;对系(院)评教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系(院)考核工作组提出申诉。各单位在受理申诉5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诉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申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文件《唐山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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